日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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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晚,处理决定对外公布,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直接责任人浦东机场飞行区管理部科长俞某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对浦东机场消防急救保障部救护车驾驶班驾驶员乔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对浦东机场消防急救保障部救护车驾驶班驾驶员闵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管理责任人浦东机场消防急救保障部救护车驾驶班班长徐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浦东机场消防急救保障部科长钟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领导责任人浦东机场消防急救保障部总经理助理单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浦东机场消防急救保障部总经理奚某某、党委书记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浦东机场分管副总经理张某某进行诫勉并责成其向机场集团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回看该事件可以说性质与社会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不过有网友评论替司机乔某抱冤,理由是替领导受过,那么乔某的处理决定是否“量刑”合适呢? 简单描述该事件是领导俞某因为私事找到闵某出车帮忙,而俞某明知在动用救护车情况下闵某找到乔某干此事件。俞、闵、乔可以说是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俞某是事件的起因,鉴于管理人员的身份在事件中就对方而言起到了不可抗拒的决定作用,所以对他的开除处分是合适的;而闵某在该事件起到的是过渡作用,虽然没有曝光他们具体谈话内容,但是就结果看闵某的作用更多的是传声功能,因此闵某在三人中负有次要责任;再说乔某的行为是直接动用救护车导致恶果的行为,虽然可能存在领导默认的前提,但是乔某并不是没有拒绝的理由,在制度面前乔某选择的是人情世故,而漠视是制度与职责规范为此造成极其恶劣后果,所以乔某的开除处分也并不为过! 细想该事件倘若假设一个前提,如果该事件没有曝光,那么结果是可以预料的,如果乔某选择了拒绝,那么今后工作也许会遇到穿小鞋的情况(细思极恐)……!如果乔某情商高一点,使用私车帮忙,或许结果会是另外一个样……。 其实在各行各业类似事件依然屡见不鲜,归根在于监管的制度与责任人的有法可依的职业态度问题,不管是不是公务人员基层员工是社会阶层最不容易的,但是在规章法规面前是原则的问题,违反原则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 用句上海话总结一下:“在职场你必须要拎拎清!”
最后修改于 2019-12-1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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